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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來源 : 發布時間 :2023-02-13 作者 : 閱讀次數 : [ ]

 

發布部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 : 2020-04-07

實施日期 : 2020-04-07

時效性 :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 地方規范性文件

 

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對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促進融資租賃公司規范健康發展,防范化解相關金融風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是履行融資租賃公司日常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審查全市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監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檢查工作。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區融資租賃公司初核、日常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等。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營管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銀保監局)等部門在各自監管權限范圍內予以協調配合。
  第四條 市金融監管局建立風險管控為本的審慎監管框架,審慎監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設立條件、公司變更、公司治理、風險管控、資本充足率、財務穩健性、信息報送、法律責任等。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
  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未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租賃”等可能被公眾誤解為其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字樣。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市金融監管局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譽良好,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履職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配備具有金融、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從業人員;
  (六)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在注冊地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市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第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主要股東應當為企業法人,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六)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于30%,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含本次投資資金);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市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融資租賃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融資租賃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第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擬任董事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融資租賃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且融資租賃業從業經驗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的;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融資租賃公司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最近2 年及近3個月的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八)市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自分公司、子公司設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注冊地主管部門。
  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門負責,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主管部門配合。
  對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子公司的具體管理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對每個分公司撥付不少于50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各分公司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應當向擬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或注冊資金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擬任負責人的簡歷;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融資租賃公司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和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的證明;
  (五)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合并、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股東、法人代表、名稱、住所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自獲批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市金融監管局應當收回原批準文件,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市金融監管局確認,由市金融監管局收回原批準文件,并及時公告終止經營。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有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并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堅守法律法規底線:
  (一)不得從事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二)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不得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五)不得虛擬出資,不得虛構租賃物,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標的為租賃物,租賃物合同價值不得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
  (六)不得與關聯公司之間進行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
  (七)不得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不得故意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通過公開渠道進行融資;
  (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九)不得向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十)不得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或轉讓資產;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以及防欺詐和反洗錢制度等,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穩健的資本管理制度及實施流程,建立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計提原則上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1.5%的一般風險損失準備。確保自有資本真實性和資本質量,杜絕虛假注資、循環注資等違規現象。建立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包括資本補充、規劃、內部資本評估、動態補充在內的資本約束管理體系。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
  第二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指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8倍。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三十七條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第三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四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并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三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租賃物權利狀況進行登記公示。

第五章 行業自律組織

  第四十四條 北京市租賃行業協會是北京市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協調、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運行。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
  第四十五條 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健全行業統計制度,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依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范,推動實施并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制度以及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于違反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并及時報告市金融監管局;
  (六)對融資租賃企業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市金融監管局,并協助做好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協助市金融監管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實施融資租賃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融資租賃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四十七條 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三)組織開展行業內部業務競技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金融監管局作為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部門,在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下,會同人行營管部、北京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和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有效防范和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
  第四十九條 市金融監管局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持續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狀況,分析、評價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狀況,判斷融資租賃公司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滿足審慎經營要求。
  第五十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不斷完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統計制度和信息化監管手段,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非現場監管。
  第五十一條 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日常監管,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及時預警和防范風險,重點監督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合規性和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及時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多種方式的監管工作。
  第五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應按要求登陸《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真實、準確、完整填報信息;應按月向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經營業務統計報表,按季向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經營情況報告,每年331日前向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提供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區金融主管部門報告,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進行應急處置,并在2小時內向市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建立監管指標體系和監管評級體系,定期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存在違規行為的融資租賃公司應下調監管評級,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由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及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查看經營管理場所、采集數據信息、測試有關系統設備設施;
  (二)問詢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融資租賃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登記并依法處理;
  (四)根據實際需要,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查;
  (五)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市級層面現場檢查每年抽選比例不少于20%,區級層面應當對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第五十五條 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實施檢查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確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檢查,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忠誠履職,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五十六條 開展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五十七條 區金融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報告并提交市金融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制作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報告。
  第五十八條 根據現場檢查工作報告,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規融資租賃公司進行限期整改并可通過約談、問詢、風險提示等方式對整改過程實施監管。違規融資租賃公司完成整改后,應當向區金融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經區金融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提交市金融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7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市金融監管局將未按期通過整改驗收的融資租賃公司列入經營異常融資租賃公司名單,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九條 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高管人員違規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規行為信息,定期在行業內部通報,并將違規融資租賃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納入行業從業人員警示名單,通報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如果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指引的行為,市金融監管局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融資租賃公司如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市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其監管工作中知悉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指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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